《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于依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划转、承接并开展的部分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
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内容及表述所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删除部分细化标准中限期改正的期限限制;二是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部分细化标准中的量罚数额;三是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改部分细化标准中处罚的前置程序;四是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改部分基准内容的文字表述;五是明确了裁量中临界值的执行标准。
总体来说,修订后的裁量基准继续吸收了之前版本将违法行为的性质、涉案物品数量、违法后果、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才去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作为裁量因素的意见,尊重了长期以来的执法实际,保证了修订前后量罚适用的公平公正,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